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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攝郎」性侵少女!強拍6817部不雅片 檢求重刑25年

記者 陳祁 / 攝影 張崇閔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9/03 11:21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03 12:13
雲林男攝影師誘騙少女。(圖/TVBS)
雲林男攝影師誘騙少女。(圖/TVBS)

雲林縣一名29歲的吳姓男子兼職攝影師,藉免費拍照為由,以言語勸導、說服或金錢引誘之方式,邀約未成年少女見面,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至少邀約29名未滿18歲的少女,有54次性交、猥褻行為並同時拍攝性影像,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吳男,並求處25年有期徒刑。

檢警查扣6817部不雅影片。(圖/TVBS)

以互惠拍攝為誘因 邀約女子到自家拍攝

吳男為兼職外拍攝影師,自105年至113年間,透過各式網路社群軟體、交友軟體或參與實體Cosplay攝影活動的方式,認識不同的女生,之後以互惠拍攝或付費拍攝為誘因,邀約不同女子到風景區、攝影棚、旅館或其台南住處進行拍攝。
 
吳男的手機遭查扣。(圖/TVBS)

29名未成年女子受害 6817部不雅片

吳男邀約29名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拍攝,拍攝過程中,以言語勸導、說服或金錢引誘的方式,與她們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同時拍攝影片收藏;還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並拍攝性影像,吳男共對29名未成年少女,發生54次性交、猥褻行為並同時拍攝性影像。

事後吳男遭逮,經檢警偵辦後,對吳男硬碟進行數位鑑識後,發現其按照拍攝對象及日期共944個資料夾內,其中有多達436個資料夾內,有他的不雅影像,影片數量高達6817部。

吳男遭法院羈押獲准,檢方偵查終結,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吳男涉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與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或猥褻、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等,總共犯54罪,依各罪情節輕重,分別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2月至15年不等,合併為有期徒刑25年。
 

雲林地檢署也呼籲,家長務必提高警覺,主動關心子女交友與網路活動狀況,避免讓孩子單獨與陌生人見面或參與可疑的拍攝活動。本署將持續嚴辦任何涉及兒少性剝削之不法行為,絕不寬貸,共同守護未成年子女。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攝影師#攝郎#雲林#創意私房#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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