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蘇姓男子開著行經國道3號南下223.3公里處時,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被罰3000元,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認為,當時自己確實有打方向燈,但是車子本身設計就是方向盤回正時,燈會自動熄滅,法官認同其論述,擔心若方向燈因回正後熄滅,駕駛人還要手忙腳亂再打一次方向燈,恐會造成危險,且駕駛原先已有打方向燈,有達成提醒的效果,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這起案件發生在國道3號南向223.3公里處,當時蘇男開車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經警方確認後屬實,並逕行舉發,蘇男收到一張3000元的罰單。
事後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有打方向燈,因車子回正時,方向燈會自動熄滅,且後方車輛也知道他位置,當時他開車的行駛路線,是可以預期的,並沒有偏離或造成危險。
法官認為,只要車子有一半以上進入到要變的車道,方向盤也開始回正,就可以算是變換完成,不用再打方向燈。不然當時方向盤回正, 若駕駛又重複再打一次方向燈,恐因此手忙腳亂,反而容易發生不測意外,且當時他的大部分車身已進入要變換的車道,其行車動態已很明顯,不至於讓其他駕駛無法及時知道他的動向,法官認為蘇男的主張可以採信,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