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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友凌虐5歲兒「陽台罰站整夜」還電擊 母喊冤在管教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7/17 17:07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7 17:07
台南5歲男童遭蔡姓母親及同居林男長期虐待。(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南5歲男童遭蔡姓母親及同居林男長期虐待。(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南5歲男童遭蔡姓母親及同居林男長期虐待,除了被蚊拍電擊,不求人、鐵衣架等打傷外,還遭到不當體罰,在陽台罰站過夜、蒙眼站上高椅子重摔。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幼童身心發展罪等判兩人各9月徒刑,但蔡女、林男認為只是「管教」不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原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28歲蔡女育有一子並與33歲林男同住在台南善化,2024年4月至7月兩人涉嫌虐童,用不求人、鐵衣架、拳頭等毆打,甚至使用膠帶封住嘴巴、玩具手銬綑綁手腳。另外男童還遭到不當體罰,站在陽台罰站過夜、布條蒙雙眼站上高椅半蹲,導致重摔全身瘀傷。

 

事後社工介入發現,男童全身多處新舊瘀傷,立即安置並通報檢警。全案由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經社會局與醫師會勘,確認男童遭長期身心虐待。

案經審理,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第3款之「傷害兒童身心發展」罪,判處林、蔡各9月徒刑。不過蔡女、林男認為只是對男童「管教」判刑過重,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酌證據後,仍認為男童年僅5歲,無編造能力,另外,依據相關供詞、對話紀錄與傷勢相符,認定行為顯與教育目的無關,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刑無不當,駁回上訴。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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