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難買好鄰居!新竹市一名黃姓男子日前控訴,鄰居錢女「裝設監視器、感應燈正對他家」,黃男因此心生不滿,自今年1月起竟連續以貼紙黏住錢女門口的電子貓眼,連續38天幾乎出門與回家都貼總計67次,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6千元。對此,黃男提出抗告,但法院認為黃男顯然知道他「貼貼紙」已對錢女造成滋擾侵害,他主觀上即有侵擾住戶的故意,因此駁回黃男抗告。錢女也表示,安裝於自家大門的設備為具拍攝功能的電子門鎖,主要用途為門禁與安全防護,並非傳統監控系統或黃男所稱的監視器。
判決書中指出黃男今年1月起在對面錢女家門,以貼紙方式將貓眼貼住,時間長達1個月以上共67次,被依藉端滋擾住戶安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滋擾住戶、未經他人許可張貼於他人房屋行為裁處罰鍰6千元。
黃男提出抗告,指出錢女夫妻「自113年初至114年初期間,陸續在錢女家門及門旁牆上裝設監視器、感應燈,並正對黃男住處大門拍攝、照射。」而他住處是套房,屋內環境及生活作息長期暴露在錢女監控中,妨害他隱私,更屬藉端滋擾,因此感受極大壓力、失眠多時、恐懼出門,經協調拆除無效後,已報案提起妨害秘密告訴;然黃男認為司法程序緩不濟急,才以貼紙遮蔽鏡頭,對錢女侵害最小,也不妨害一般門鎖使用功能,主觀上並無滋擾住戶的故意。
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黃男自今年1月21日起至2月27日止,38天時間內,以平均1日張貼將近2次頻率,於出門或返家時密集性的以小貼紙張貼錢女住處大門電子鎖貓眼等處行為,以任何通常一般人觀點看待,應已逾越合理範圍,且顯然達到滋擾程度,並影響被害人之居家安寧秩序,並侵害被害人財產而有礙觀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