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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飛訓官闖女廁偷窺!女學員尖叫奪門出 鏡子驗出DNA鐵證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6/21 17:25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1 17:25
女學員如廁遭到飛訓官持鏡偷窺。(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女學員如廁遭到飛訓官持鏡偷窺。(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一名李姓學員,去年1月在洽公期間,持鏡子從廁所隔板下方窺視女學員如廁,被女學員發現嚇得尖叫、奪門而出,李男當場被趕來的教官逮捕,雖然李姓學員否認犯罪,但經過鑑定確認,鏡子上DNA與李男相符;一審判決李男有期徒刑5月,案件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因原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不符,撤銷改判,但因證據明確,刑度維持五個月,案件不得上訴。

案發時,女組員在2樓女廁上廁所,她將廁所門關上後,卻聽到輕微開門聲與衣物摩擦聲,透過門縫發現有鏡子伸入廁間,當場驚嚇尖叫後衝出廁所。組長、教官與同仁聞聲趕至現場,當場攔下李姓學員,並在附近冰箱與折疊椅縫隙間發現鏡子。

 

李姓學員坦承當時在2樓廁所,聽到尖叫聲後於走廊遇到教官,就這樣被帶往休息室。但他否認持鏡偷窺,辯稱接觸鏡子僅因教官要求尋找。審理時,李及辯護人主張李男的DNA檢體非自願提供,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法官審查時指出,李姓學員已在勘察採證同意書上簽名,且具軍職身分及大學學歷,應明白相關程序,無法認定警方採證程序違法。教官證詞亦提及案發時李從女廁方向急速離開,並突然轉身返回,與女組員陳述相符。

 
合議庭認為,李男上訴時雖否認犯罪,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不可採。但因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依法撤銷改判;但因證據明確,李男仍犯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遭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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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鏡子#窺視#女學員#DNA#台南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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