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獨家報導的南投埔里車輛衝撞路邊車禍,當時肇事駕駛說「自己恍神」,才會撞車,但他的朋友看到新聞,跟記者爆料,說他其實「有影響交通安全的病史」,至少自撞過兩次,其中一次還是在高速公路上,認為他已經不適合再開車上路。

車主走到肇事轎車旁,問車上兩人還好嗎,只見駕駛全身僵直抖動、雙眼無神,副駕乘客則沒有回應,被撞駕駛一度懷疑難不成對方毒駕?回車上找被撞飛的手機,大約過了5分鐘,駕駛已經清醒,第一件事,是到後座拿包包。
被撞駕駛vs.肇事駕駛:「你有喝酒嗎,(蛤),你有喝酒嗎,(怎樣了蛤)。」
沒喝酒、警方說車上也沒有違禁品,但怎麼直直的馬路,車會斜開撞過來,新聞播出後,觀眾看到肇事駕駛,發現是認識的人,主動聯絡記者,認為他不適合再開車。
肇事駕駛友人A:「恍神對啦他每次車禍都這樣子講,我們以前有跟他出去過的朋友,有看過他(疾病)發作的狀況啊,就是他整個人會放空。」
據了解肇事駕駛有「危害交通安全的病史」,至少曾發生過兩次車禍自撞,一次在高速公路上,一次撞上路邊宮廟。
依據現行規範,當事人若有相關影響交通安全的疾病,考駕照前,必須填寫病史,還要有醫師開證明,確定經治療後,2年內沒發作,才能報考,如果就醫紀錄經醫師評估為高風險駕駛,也會通知監理所關切,但如果當事人不說就管不了。
不過如果隱瞞會影響交通安全的病史沒講,一旦被查獲,還是可以註銷駕照,甚至以刑法21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1萬5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