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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踢飛保溫瓶「誤擊同學致牙斷」 父母須連帶賠18萬

責任編輯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4/22 09:25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2 09:25
學童踢飛保溫瓶害同學斷牙。(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學童踢飛保溫瓶害同學斷牙。(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簡姓學童攀爬遊具時手拿保溫瓶,遭嚴姓學童踢飛掉落,保溫瓶擊中卞姓學童臉部,導致其門牙斷裂。士院日前判決簡童、嚴童及其雙方父母親須連帶給付新台幣18萬多元,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1月17日下課時間,簡童在學校遊樂區內遊玩,手持保溫瓶攀爬格狀欄杆遊具。當時,嚴姓學童在攀爬過程中,不慎踢中簡童手中的保溫瓶,瓶子飛落後擊中正躺在地上的卞童臉部,導致其門牙斷裂。

 

案發後,卞童父母親向簡童與嚴童及其雙方父母親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等項目。

簡童的父母親認為,學校未禁止攜帶水瓶使用遊具,且簡童事發當下為靜止狀態,不應負全責。嚴童父母親則表示,學童一起玩耍,不應只有簡童與嚴童負責。

 
士院審理後認為,事發地點無明文規定不得攜帶水壺,但簡童手持保溫瓶至高處有一定風險,自應具有保管妥當的義務,以防他人碰撞而掉落,其未能妥適管理屬有過失;而嚴童雖非故意,因其行為不慎導致保溫瓶落下,也構成過失。

士院另指出,卞童雖躺在地上,但當時學童間玩遊戲的規則是腳不能著地,其動作是在遊戲情境下的自然動作,無過失。

士院審酌,本案侵權行為過程、卞童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據此判決簡童與其父母親、嚴童與其父母親須連帶給付18萬多元,可上訴。(中央社)
 


#學童#保溫瓶#民事侵權#學校#遊具#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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