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前院長關中自2000年5月20日退職後,其任職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的社團專職年資原經採認,併計為退職年資發放退離給與。但依2017年5月12日施行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考試院重新核定關中年資,扣除社團年資,要求關中繳還溢領款項351萬餘元。關中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關中退職時,考試院曾將其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分社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10年1個月,納入政務人員退職年資,並據此核發退離給與。2017年5月12日,新法《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正式施行後,考試院依規定重新核算,扣除上述社團年資,並通知銓敘部重新核發退離給與,導致關中退離給與減少,產生溢領款項。
銓敘部依據該條例規定,要求關中於2018年8月10日前,繳還自退職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共計351萬餘元溢領款。關中對此不服,先行提訴願遭駁回,於是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關中勝訴,但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後,重新審理之更一審法院改判關中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憲法法庭已判決前述條例合憲,考試院與銓敘部依規定重新核算年資,並追繳溢領款項,並無違誤。針對關中主張銓敘部處分已逾越法定追繳期間,更一審表示,憲法法庭已敘明該條例第7條並未違憲,因此不適用一般法律之權利行使期間規定,駁回關中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今認同更一審判決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