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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辦案結識少女辯「有情愫」 親嘴3次換休職10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3/07 13:0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07 13:16
新莊分局一名江姓員警因親吻少女遭判休職。(示意圖/TVBS資料照)
新莊分局一名江姓員警因親吻少女遭判休職。(示意圖/TVBS資料照)

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江姓員警因辦案結識一名15歲少女,前年間因三度親吻少女嘴唇,被判緩刑4年定讞,新北市警局為自清把江男移付懲戒。江男上訴認為,親吻時已經沒有承辦少女的案件,且是因「情愫」而發生,懲戒法院仍判決江男休職10月定讞。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江男任職光華派出所期間,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負責為少女製作筆錄,分別於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同年4月初在江男住處客廳,及2024年3月間某日,在江男住處陽台,親吻少女嘴唇。少女因懾於他承辦其案件之權勢,未反抗或拒絕。

 

第一審根據刑事判決,江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認為江男違失事證明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判決休職,期間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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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不服,他上訴主張發生親吻的時候,已經不再承辦少女的竊盜案,少女未因身分而屈從,僅是因朋友關係產生情愫,第一審認定權勢猥褻,有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縱認江男損害政府信譽,但情節甚微,少女不希望究責,且兩人已達成民事和解,應衡酌是否仍有懲戒必要,或改判較輕之懲戒處分。

第二審認為,江男利用製作筆錄的機會結識少女,要求加LINE,進而發生親吻行為,與職務具關聯性,應認屬職務上違失行為,原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並無不當;原審已詳加審酌各項情狀,作成休職10月之懲戒處分,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違反比例原則,江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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