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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有3年期限 「借貸」可民事求償期限15年

記者 江昀蔓 李潔 / 攝影 蔡明勳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3/01 19:06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01 19:06

新北市一名林小姐控訴,丈夫多年前借給朋友78萬,對方後續都聯繫不上,指出他的身分還是海巡人員,雖然過了19年,總算找到當初簽的本票,但法界人士指出,錢很可能拿不回來,因為借貸關係的民事求償,期限15年。

圖/TVBS

 
當事人妻子林小姐:「已經過了19年了,一塊錢都沒有拿回來這有公理嗎?」

丈夫好心借錢給朋友,卻被拖延好幾年,林小姐這麼生氣原來對方是一名海巡人員。

當事人妻子林小姐:「本票上面確切的日期,是一個月要還還清這78萬4千2,可是他就是這中間我們是找不到他人,他只有跟我老公說他要調澎湖海巡署,就這樣子之後就斷訊了。」
 

這些來並不是沒想過要對方還,偏偏找不到本票,直到今年大掃除才被翻出來。

當事人妻子林小姐:「後來我們找海巡總部,那海巡總部有幫我做一個立案,立案之後又回到海巡分署,那海巡分署來跟我聯繫的時候就說,本人說請你去告民事法庭。」

其實本票有3年期限,如果沒記載到期日,就稱為見票即付的票據,有寫明到期日就用到期日開始計算,要是超過3年期限,必須證明本票的作用是借款用途,就能民事求償起訴返還借款期限15年。

 
非本案律師黃柏榮:「消費借貸也就是借款的消滅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計算15年,如果中間都沒有去提告的話,那時效沒有中斷的情形,15年後如果再去法院提告的情況下,如果對方有主張時效消滅,法院恐怕只能判決駁回。」

過去曾有民眾跟高利貸借款,業者比較能主張是借貸關係,那就同樣有15年期限,但如果是被擄走非自願簽下的本票,持票人沒辦法舉證有借貸事實的話,未來可能會被法官視為無效。


 


#借貸#海巡人員#民事求償#時效消滅#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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