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男「撿同事悠遊卡」買105元早餐 遭逮吞萬元處分金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2/22 12:27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22 12:27
徐男撿到黃男的悠遊卡。(圖/TVBS)
徐男撿到黃男的悠遊卡。(圖/TVBS)

台中市一名32歲的徐姓男子任職於臺中系統科技公司,在停車場內撿到一張35歲黃姓同事的悠遊卡,上面有明顯「航海王」動漫的圖案,徐男拿著那張卡去超商買105元的早餐、咖啡,黃姓失主發現自己的悠遊卡有被刷卡的紀錄,立即報案,警方循線找到徐男,將其依法送辦,後續台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判徐男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處分金。

徐男拿著悠遊卡去買早餐。(圖/TVBS)

 
悠遊卡失主黃男和徐男同樣任職在臺中系統科技公司,因為共用停車場關係,徐男上班時,在停車場拾到黃男的悠遊卡,便收藏入自己口袋,隔日上班前拿著這張卡,到超商買105元的早餐及咖啡,黃男經查詢系統後,發現自己的悠遊卡一直被盜刷,於是他向公益派出所報案。

黃男發現悠遊卡一直被盜刷。(圖/TVBS)

徐男到案後辯稱,因口袋內有2張悠遊卡,導致誤拿使用,但是警方發現徐男和黃男的悠遊卡明顯圖案有很大的落差,明顯為徐男強辯偽證之詞,警方說明,且因侵占罪非告訴乃論,不因被害人念在同事情誼就能私下和解,將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徐男涉嫌侵占罪,被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台中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徐男需向公庫支付1萬元處分金,徐男因貪圖105元小利,卻慘付近百倍的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第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拾金不昧是美德,每個拾金不昧的案件,都更能在這科技冷漠的現代社會中突顯出人性的光明溫暖面。《民法》第805條第2項也明定拾獲人可以請求一定的報酬。且根據《刑法》上的沒收規定,法院有權沒收犯罪所得財物,因此並不是繳付罰金後就可以持有侵占物,行為人在繳納罰金後仍有繳回犯罪所得的義務。


#悠遊卡#台中#侵占#超商#買早餐#咖啡#海賊王#航海王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0161

0.0091

0.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