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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求償3400萬非「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向憲法法庭遞狀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2/14 16:5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2/14 16:52
長榮空服員李瀅。(圖/潘千詩攝)
長榮空服員李瀅。(圖/潘千詩攝)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14)日向憲法法庭遞狀,針對長榮空服員2019年罷工,遭長榮航空求償3400萬元為不當勞動行為,卻遭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判決敗訴,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常務理事、長榮空服員李瀅表示,2019年為爭取改善過勞、提高薪資、改善長榮航長期以來的威權管理等勞動條件,發動罷工;時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多次公開肯認罷工合法,但長榮航空卻在罷工第二天,對工會及幹部、會務人員共13人提告求償3400萬元。

 

工會表示,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工會主張長榮航空對罷工成員提起的是「報復性訴訟」,勞動部2019年認定確實是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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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律師李荃和(右)。(圖/潘千詩攝)

長榮航空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0年判決長榮航空敗訴。未料,最高行政法院2024年8月底的見解逆轉,認為長榮航空是合法行使訴訟權,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撤銷裁決確定。

工會律師李荃和表示,本件明顯涉及基本權衝突,法院到底是比較保障雇主的訴訟權,還是勞工的勞動權、勞動集體權以及罷工權,在權衡基本權的衝突,屬於典型的不折不扣《憲法》議題,北高行、最高行的認定「天差地遠」,或許兩者的基本權在憲法上都有意義,但也應思考誰的基本權不具有回復性。

李荃和說,若以雇主、公司角度出發,訴訟權有必要在罷工隔天就提起嗎?在具體損害尚未舉證跟計算就提出,很顯然不論在動機、手段上都是為了威脅想爭取勞動權益的工會或勞工團體,哪一個孰輕孰重很明顯,很可惜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看不到有何基本權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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