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人夫控訴,妻子趁他因案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與第三人阿志(化名)發生婚外情,導致妻子受孕,憤而對阿志提告求償新台幣35萬元;宜蘭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判阿志應賠償人夫新台幣12萬元較為適當。
根據判決書,人夫主張阿志明知妻子是有夫之婦,卻在2023年9月至11月間,趁他因案被羈押期間,與妻子連續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妻子受孕(後來進行人工流產),已侵害他的配偶權,因而提告求償新台幣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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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人夫的控訴,阿志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宜蘭地院法官認為,人夫提出妻子的手寫自白書等證據,阿志則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法院審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可見人夫的主張為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