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住在海線的21歲大學生,2024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女網友,沒想到他明知對方僅15歲,卻於見面時,在超商廁所、服飾店更衣室,3度與對方發生關係,即便獲得國中妹同意,大學生仍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台中地院一審考量大學生已調解賠完8萬,加上國中妹及其父親不追究,並審酌比例與公平原則,3罪判處應執行期4月,緩刑2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該名大學生於2024年5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5歲的國中女網友,兩人於5月8日傍晚17時許,在某超商廁所從事性行為,接著5月19日下午15時49分在服飾店更衣室、5月31日清晨6時15分在超商廁所,再度發生關係,共計3次。
事後國中妹的父親報警提告,檢警在偵訊時,國中妹說明「有跟對方講我15歲,他也知道我就讀什麼學校」,大學生也承認,自己知道國中妹僅15歲,因此就算國中妹同意有性行為,大學生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認定大學生明知國中妹性自主判斷能力尚在發展階段,竟與其有3次性行為,只是法官同時也考量大學生是一時失慮,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加上8萬調解賠償完畢,國中妹和父親不追究,審酌比例與公平原則,依3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2個月,應執行期4月,緩刑2年,應參加法治教育、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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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