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施姓役男,於2024年2月26日進入新竹市消防局服替代役,卻在3月至4月週休期間,多達4次無故擅離職役,累計時數高達205小時,相當於將近9天時間,超過法定7日上限。桃園地方法院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判處施男拘役30日,緩刑2年,並交付保護管束,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施男明知應依規定執行職役,卻分別在3月17日、3月31日至4月2日、4月15日至4月21日、4月29日等4次擅離職役。此外,施男原應於4月15日早上9點報到,等到4月21日下午5點才姍姍來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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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身為替代役男理應履行國民義務,無故擅離職役不僅破壞役政管理秩序,更影響勤務執行並損害服役單位管理制度。儘管施男犯後坦承行為,但仍應接受適當懲戒。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素行,以及犯罪動機與手段,法院裁定拘役30日,緩刑2年,並命其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於一年內提供60小時公益勞務,以促進法治觀念並補償社會損失。
為修復施男的犯罪行為對法治秩序的損害,法院宣告緩刑之餘,並要求施於指定機構完成公益勞務,並在緩刑期間接受觀察;若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檢方將可依法撤銷緩刑並執行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