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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合議庭2法官均審過童仲彥案 深知差額型、人頭型差異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03 16:1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3 16:45
已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潘千詩攝)
已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潘千詩攝)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4月。高虹安上訴後,高院承審的合議庭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雷淑雯,碰巧都曾審理過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案,深知「人頭型」與「差額型」的不同,高虹安是「差額型」遭判有罪的第一人,故裁定停審並以《立法院組織法》聘用助理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

針對高虹安案,檢方指控,高虹安自2020年2月至同年11月止,根據每月助理人數異動,使用既有助理名義,將42萬餘元的上限請領完畢,再將多請領的差額領出繳回;加班費也將46小時報滿,再由助理領出繳回,涉詐領公費助理每月酬金、加班費,共計46萬30元,用於立委辦公室的支出。

 

高虹安主張,每位助理的加班時數都大於申報時數,甚至超過加班時數上限,沒有不實申報;助理們有實際付出時數及勞務,並撥到薪資戶。一審認同,在加班費部分判處無罪。

更多新聞: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停審」 高院合議庭聲請釋憲

 
童仲彥案,法院認定,童涉於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以搬家工人蔡博安名義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詐領12萬3842元;童仲彥再指示助理將其中7萬餘元款項領出,作為私聘助理之用,總計詐得公費補助共5萬1842元。

二審依法減刑輕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童仲彥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仍被高院駁回。

童仲彥案中,二審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就是雷淑雯、聲請再審的受命法官則是郭豫珍。目前則是一起承審高虹安案。


 
童仲彥。(圖/TVBS資料畫面)

該合議庭解釋,公費助理費用涉訟行為,實務上大致分為「人頭型」(假藉人頭冒領)vs「差額型」(有實際聘任助理,而將費用自行調配運用於助理薪資及其它與助理權益等相關費用)兩種類型。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案是「差額型」案例;若屬假藉人頭冒領助理費之「人頭型」行為,應屬犯罪,並無疑義。關於顏寬恒案,參照台中地院判決,應屬「人頭型」的類型。顏寬恒案與高虹安案的類型不同。

顏寬恒。(資料圖/林冠丞攝)


合議庭表示,立法院是全國政治中心,立委及其助理多集中於國會辦公。是否實際聘任助理?動見觀瞻,其狀況與地方議員不同,相信較無可能發生假藉人頭詐領相關費用之「人頭型」犯罪;若有特例,論以相關罪責,犯罪故意等構成要件,並無爭議。

更多新聞:檢抗告指「橘子」許芷瑜角色重要 柯文哲解釋:被誇大了
 

合議庭也指出,高虹安案釋憲理由,已敘明「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本案對於「人頭型」部分,不予審究。

所謂「人頭型」,不只童仲彥、顏寬恒,包括: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秉鈞,都是利用在當兵的人、或是賣臭豆腐的攤商作為「人頭」,高雄市議會也曾有大規模詐領助理費案,有議員被查出,聘雇遊民、植物人作為「人頭」助理。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高虹安# 差額型# 人頭型# 童仲彥# 顏寬恒# 立法院組織法#郭豫珍#雷淑雯#助理費#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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