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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前所長在辦公室收賄10萬元!假公濟私包庇濫倒廢土判9年10月定讞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03 12:53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3 13:27
最高法院。(圖/潘千詩攝)
最高法院。(圖/潘千詩攝)

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前所長蔡明和,被控於10年前收受土方業者10萬元賄賂,包庇業者傾倒200輛次,且收賄地點就在所長辦公室,一審遭判12年。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二審認定蔡收賄犯行明確,但因審理逾8年,減刑改判9年10月徒刑,追徵沒收10萬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土方業者謝姓男子未經許可,擅自清除、處理營建廢棄物,並在金山區農地上違法傾倒廢土。

 

為規避警方查緝,謝男與許姓掮客合作,透過賴姓里長向時任重光派出所長蔡明和疏通,以每車500元、共計10萬元之「公關費」作為對價,要求蔡明和包庇,不對違法傾倒廢土及砂石車超載、滲漏等違規情事予以取締、告發,謝男共傾倒200輛次的廢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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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和明知應依法查處,卻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2014年9月12日在所長辦公室收下賴姓里長交付的10萬元賄款。

案經新北市調查處調查謝姓業者另涉貪污案時,謝男偵查中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後經基隆地檢署指揮偵辦,將蔡明和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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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二審認定,蔡明和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10萬元之事實明確,但考量案件繫屬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輕其刑,改判刑9年10月,未扣案的10萬元犯罪所得,應追徵沒收,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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