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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貪污遭判12年半喊「沒做壞事」 法院判決理由曝

記者 沈冠勳 簡大程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31 17:53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31 17:53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檢方指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涉嫌利用人頭戶洗錢等四案,終於在今(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宜蘭地院發布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起因於林姿妙涉入羅東鎮1558地號免徵土地增值稅圖利地主,後來地主又持續提供98地號土地,作為2020韓國瑜競選總部使用,讓負責籌設的林姿妙免於拆除與重搭費用,以及利用人頭帳戶洗錢等,林姿妙遭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不過林姿妙至始至終都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
 
宜蘭地院表示, 羅東鎮1558地號因違法堆置土石方,遭到裁罰之後沒有在期限內改善而遭列管,在移轉所有權時,明明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地主就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證明,當時該公所經建課課長告知課員「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後,認為林姿妙已「有所指示」,在之後違法核發不實的地農用證明書後,就獲得了免繳納土地增值稅112萬6,803元的不法利益。

 
 
更多新聞:赴法院直球對決!林姿妙聽判「12年半」氣轟:司法被政治綁架

羅東鎮東榮二段98地號土地前,在2018年經核准搭建臨時性建築物,供林姿妙作為宜蘭縣縣長選舉的競選總部使用,不過在選舉之後,經楊吉雄委託以地主的名義提出延後拆除之申請,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明知道臨時性建築物已無實際使用,且超過申請延長使用的期限,應駁回該申請,卻指示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並於各次核准期限到期後,再接續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使臨時性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保有繼續使用收益的不法利益。
 
 
1558地號後來被承辦人發現農地農用證明有疑,發函至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宜蘭縣政府釐清,以審核是否需追徵土地增值稅。地主就找到林姿妙、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協助,就交代了林姿妙助理「全力協助」,後來助理與相關科室負責人決議以「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以虛偽證明土地已在所定改善期限內運出,再由農業處虛偽認定土地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由建設處虛偽認定土地因回復農用而解除列管,最後由財政稅務局維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讓地主繼續不被課稅。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另外,林姿妙上任以來,除每月3萬元的租金收入,及每月薪資所得約15萬元外,並無其他收入,可林姿妙卻有不明來源計3,250萬元現金,林姿妙怕現金曝光遭追查,就依據每次存入、領出來源不明現金數額,支付1%至3%不等之對價,以開支票的方式存入林姿妙所申請的羅東鎮農會支票帳戶及冬山鄉農會支票帳戶,再轉到其他的人頭帳戶,後面再領出來,或轉回林姿妙的帳戶中,共計3,250萬元,其中800萬元,就是林姿妙在擔任羅東鎮鎮長期間,涉嫌與經建課課長、課員共犯圖利罪時,也就是1558地號地主不法取得農用證明並獲免繳土地增值稅的3年內,存入林姿妙的帳戶,以兌現林姿妙所開立的支票,後來林姿妙也說明不實。
 
檢察官起訴認林姿妙等人同意繼續出借98地號土地,供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之用,而以前開協助1558地號土地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違法行為,收受續行免費使用98地號土地且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費用約240萬元,而認為林姿妙等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但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協助1558地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違背職務行為,因此後來改認為林羿伶等非公務員,與具公務員身分的林姿妙等共同觸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更多新聞: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 國民黨:全力支持上訴爭取正義

宜蘭地院審酌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謀全體縣民福祉,恪盡職守,奉公守法,卻未能廉潔自持,為民謀福,反限制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圖私人利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的信賴,宣告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2年、《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洗錢財物新臺幣3,250萬,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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