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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包庇性騷擾3】勞動局認性騷成立要求懲戒 受害人卻被迫調職好委屈

作者 鏡週刊 責任編輯 莊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5 09:28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5 09:28
兒福聯盟爆發性騷擾案,被害人指控主管包庇加害人。(圖/翻攝兒盟官網)
兒福聯盟爆發性騷擾案,被害人指控主管包庇加害人。(圖/翻攝兒盟官網)

除了報警提告,小雯也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經勞動局調查,認定曾的行為已構成「敵意性環境性騷擾」,要求兒盟懲戒曾,也要求對他進行與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輔導,另外,兒盟的主管們也必須接受「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教育訓練。因為勞動局介入,兒盟記了曾1支小過,但留在原職,反而是小雯被遠調其他單位,派任與她專業無關的業務,等於變相懲罰被害人。

 

小雯向兒盟申訴無效,只好到警局報案,告曾男違反《跟騷法》。(圖/翻攝Google Maps)

B小姐認為,成立30多年的兒盟,在小雯申訴遭到性騷擾後,沒有主動提供諮商、輔導,甚至在勞動局發文後,才發現機構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不足、沒有性騷擾懲處標準,非常離譜,呼籲兒盟尊重被害人,不要試圖掩蓋真相。
 

對此案例,兩性專家吳若權表示,令人反感的「過度追求」可能構成性騷擾,常見的過度追求包括不斷打電話、傳簡訊、送禮、跟蹤、書信示愛、站崗、不時投以關愛的眼神等等,足以讓對方心生畏懼或覺得被冒犯,甚至影響正常生活,恐怕都會踩到界線。他建議,追求者應換位思考、尊重他人的感受,可以委婉詢問對方感受,確認對方的意願。
 

勞動局認定曾男的行為屬「敵意性環境性騷擾」,要求兒盟懲戒。(圖/讀者提供)

 
 

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許仲勛指出,員工的追求行為若已達性騷擾程度,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時,雇主也有預防的義務,且預防計畫需參考《跟騷法》,防止可能發生的跟騷行為,以保障員工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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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性騷擾#勞動局#兒盟#兒福聯盟#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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