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墾丁國家公園內一間民宿,民宿前後是很大一片空地,空間非常大,不少民眾在到戶外烤肉,讓小孩在兒童遊戲區放電;不過,去年有一位鄭姓男子入住時,在民宿範圍內草皮遭毒蛇「龜殼花」咬傷,決定提告民宿過失傷害。屏東地院近日審理,因為相關單位表示,並無相關規範要求業者設立警示牌,也沒有證據佐證過失傷害犯行,因此判民宿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鄭男在去年9月1日入住該民宿,就在當天晚上21時55分許,在該民宿範圍內的草皮活動時,因為沒有相關警示,所以沒有危機意識的情況下,突然被毒蛇龜殼花咬傷左腳腳掌上部,並引發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及蜂窩組織炎等傷害;因此向民宿陳姓負責人提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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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陳姓負責人同為實際管理該民宿的人,明知該民宿位處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的墾丁國家公園內,蛇類自然也會較多,並可能會進入該民宿的範圍,應該要在民宿範圍內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以提醒投宿該民宿旅客注意,避免旅客遭進入的蛇類咬傷,在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竟疏於未注意設置相關警示措施。同時也拿出鄭男病歷表、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照片等件為主要論據。
不過負責人則表示自己並沒有過失;辯護人則表示,屏東縣政府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均表示民宿並無設置相關警示措施的義務,公訴認為負責人違反義務應有誤會,且負責人未曾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無預見可能性等,替負責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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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院函詢屏東縣政府,縣府表示,民宿管理辦法並無訂定相關注意事項,要求民宿經營者應設置警告標籤警示的規定;再詢問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處則表示,國家公園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定,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之野生動物出沒地點需設置警告牌示等相關規範。
法院審理,雖然鄭男被咬傷、民宿並無設置毒蛇警示牌,但不足以證明負責人有過失傷害犯行,加上函詢屏東縣政府、墾管處,都無相關法令或規範,要求民宿經營者應設置警告標籤警示的規定,最後民宿負責人獲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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