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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嫩妹告他拿裸照逼性侵!法官揪「調教合約」 獲判無罪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03 21:17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03 21:17
台中妹告男威脅裸照逼性侵,法官揪出「調教合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妹告男威脅裸照逼性侵,法官揪出「調教合約」。(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中一名女子小安(化名)控告,鍾姓男子外流裸照要脅性交得逞,涉妨礙性自主及恐嚇等罪。台中地院審後發現,兩造簽有「調教合約」,不認有違反意願性交情形,諭知無罪;然恐嚇犯行屬實,兩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均處6月徒刑,應執行10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審後駁回維持原判。還可上訴。

據判決書,小安為成年女子,在2022年12月30日透過LINE認識假名「孫建國」的鍾男,達成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元,配合指示拍攝影像共識,為期2個月;然鍾男認為,小安只傳了2張裸照就開始推託,於2023年1月2日凌晨,傳訊「要搞得難看」「沒關係」「各大社團等著看」「我還有唉居(IG)」「照片」等語恐嚇。

 

同年1月2日傍晚,二人赴台中市北區某摩鐵,發生性行為並拍攝過程。鍾男隔天又要求性行為,惟遭小安拒絕,遂在1月4日凌晨傳訊嗆:「就說了我跟著合約走而已,互相都說好的都是你先變掛」「你哀居所有有去留言的跟你有追蹤還有你的粉絲我都會讓他們看看」「沒問題我會麻煩北口他們直接在霸設(臉書社團)標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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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心生畏懼報案,警方在2月6日持票搜索鍾男住處,查扣手機等物並拘提到案。鍾男坦承有傳訊,但否認性交有違意願。台中地檢偵後起訴。
 

一審指出,勘驗扣案手機內影像可認性交屬實,至於是否違反意願?從影像並未見小安有明確拒絕性行為,另裸照也為女方自拍;又查2022年12月30日對話,兩造磋商「調教合約」,達成協議約定互相配合拍照、「不外流對話紀錄以及任何照片影片」等,足證小安在傳送影像即知有外流可能。

小安對此證稱,「當時並沒有想這麼多」。法官則認,在簽約前鍾男在稿內約定「最低配合時效(3個月)」,經女方要求更改為2個月,亦足見她有詳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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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小安開始傳裸照後,也傳訊表明有男友,又願配合鍾男要求情趣衣服或玩具等,直到1月2日鍾男發覺對方反悔,小安說被男友發現,又稱「因為錢」「心動」,鍾男又問「如果說打X一次給你3-5萬你能接受」,女方才回「我想講的」「大概是這個」。

小安亦在審理時自證,談的就是「類似性交易」的內容。二人相約到摩鐵性交後,鍾男還傳訊約「下次過夜再去吃黑白切」,小安回「我去買鹹酥雞」,鍾又說「吃火鍋加芋頭」,小安表示「不愛芋頭」等語。

法官指出,綜上衡一般常情,妨礙性自主是否屬實存疑,亦難採告訴人證述,諭知無罪;不過被告恐嚇犯行屬實,尚有前案服刑完畢不滿5年,均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依兩項恐嚇罪均處6月徒刑,應執行10月,得易科罰金。

鍾男及檢方均提上訴。二審認原審用法量刑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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