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案羈押禁見,期間曾三度戒護送醫,他以病情嚴峻,如不及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具保停押,經北院駁回後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確定。
高院認為,台北看守所已將沈慶京收容於病舍,提供必要生活協助,沈慶京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藥,必要時可戒護至衛福部台北醫院住院治療。經比對沈慶京羈押前後於台大醫院就診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符合醫療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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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且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回函均未提及,沈慶京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要件,原審已敘明判斷理由,未悖經驗或論理法則,沈慶京及辯護人再事爭辯並無理由,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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