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柴刀砍傷頭,警方以殺人未遂罪,移送嫌犯,但檢方起訴時,以傷害罪起訴,兩者刑期差很大,律師說,關鍵在於有沒有殺人意圖,由於頭部是致命部位,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砍到?法官和檢察官,必須仔細考量。

被害人徐先生:「因為我跟他有金錢糾紛,那如果說變成易科罰金,我覺得可能對我來說,感覺有點不公平。」
當時就是用這把柴刀攻擊長度超過30公分,雖然嫌犯供稱刀子是親戚給他砍竹筍用,柴刀也不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範圍內,但在大庭廣眾下拿出來使用揮舞,就算沒砍到人,也可能會被依恐嚇社維法送辦。
被害人徐先生:「第一下往頭部那邊砍真的感覺很恐怖,因為沒有人隨身會帶刀出來這樣子,不知道是不是當初要談金錢糾紛,他就是故意要拿刀來砍我,如果說只是普通的傷害,我心裡是不平衡的。」
比一比傷害罪最重只判五年或處拘役,或是50萬元以下罰金,但殺人未遂刑責10年起跳,最重還能判處死刑。
非當事律師黃柏榮:「殺人的主觀犯意存在於個人的內心當中,因此法官去判斷的話會考量客觀的情況,例如說凶器的內容以及砍傷的位置,甚至受傷的情況下來進行綜合的判斷,如果砍的位置非常嚴重,受傷情況非常嚴重的情況下,那就可以推論說是有殺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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