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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狼父酒後猥褻648次 3幼兒曾哭喊:不喜歡這樣

記者 蕭沁梅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12 10:21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2 10:21
桃園一名狼父多次對3名幼年子女酒後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狼父多次對3名幼年子女酒後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狼父與妻子離婚後,獨自扶養3名幼年子女,沒想到期間竟多次對子女酒後伸狼爪,侵犯次數高達648次,即使子女曾抵抗喊「我不喜歡你這樣摸」,但狼父仍不肯罷手,直到小孩大聲哭鬧才停止。前妻察覺後,立即代子向法院提告,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狼父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結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狼父與妻子離婚後,獨自扶養3名正在讀幼兒園的子女,然而在扶養期間,每當狼父喝醉時,就會趁機撫摸3名子女的生殖器或臀部,並以每週3至5次的頻率猥褻幼子,侵犯次數甚至高達648次。

 

不僅如此,其中一名幼子被侵犯時曾抵抗並喊「我不喜歡你這樣摸」,不過狼父依舊不停手,直到幼子大聲哭鬧後才停止。隨後,仍與狼父同居的前妻察覺後,立即報警提告,檢方偵結後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3名子女指證歷歷,前妻也出面作證,法官認為,狼父明知3名幼兒均未滿14歲之男女,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竟違背人倫對其行猥褻行為,對於幼童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所造成之影響甚鉅;考量被告偵訊時坦承犯行,並自陳現仍與前妻聯絡及同住,且尚有扶養3名幼兒,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共648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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