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2009年聖誕節與妻子歡喜結婚,沒想到對方卻與黃姓男子婚外情,張男一氣之下,主張黃男4年來以每月2次的頻率與妻性行為,前後共100次,每次求償8千元,但彰化地院一審認定,張男僅能證明黃男與妻子發生過一次關係,因此駁回另外99次,判賠8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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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妻子於2009年12月25日結婚,育有1子1女,只不過妻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黃姓男子,雙方相談甚歡,甚至2023年12月26日發生性行為,事後對話紀錄也遭張男抓包,怒不可遏的張男,主張黃男自2019年11月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每月2次頻率跟妻子激戰,因此向黃男求償「一次8千,共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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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男則辯稱,自己沒有和張男妻子交往,還多次向張男妻子強調,要先確認她和張男之間的關係,才會有下一步動作,並未逾越朋友份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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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時,法官審酌2023年12月26日黃男與張男妻子對話,認為兩人確實有見面,並發生性行為,但除這次外,其餘張男指控的99次,均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因此駁回另外99次,黃男須賠張男8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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