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檢署於昨(28日)偵結「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行賄市府官員案件」,起訴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負責人蘇男及多名市府官員等11人,涉及行賄、收賄及逃漏稅捐等罪行。此案發生於前市府林右昌時期,基隆市政府已對涉案人員停職、解雇,並解除大日公司相關停車場契約。檢方詳查蘇男自2016年至2021年間的行賄及逃漏稅捐行為,並認定其犯罪事實。
基隆市政府表示,地檢署偵結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行賄市府官員案件,並將相關被告提起公訴。市府已將涉案人員賀員停職、陳員解除雇用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大日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作業。此外,已依約與大日公司解除信二立體停車場契約,東岸立體停車場則依促參法不予優先定約。顯示基隆市政府為杜絕行賄廠商之履約及續約資格,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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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交通處長王圳宏表示,東岸及信二停車場對於過去履約廠商不當作為及公務員未依法行政部分,市府已提付相關懲戒及停權作為,今後對於相關促參案件,也將繼續堅守依法行政與捍衛市民權益的原則。
檢方調查,蘇男於經營基隆東岸商場期間,為免因缺失影響續約,自2018年起按年行賄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臨時人員陳男2次,累計5年共行賄95萬元。另外,於市府2022年間辦理基隆市信二路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時,再度行賄陳男100萬元,並順利取得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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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蘇男自2016年至2021年經營東岸商場期間,為了逃漏稅捐,指示財務及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6年共逃漏營業稅80萬9595元;另外,還指示會計人員將大日公司實際銷售金額減少10%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每期銷售額,以此短報營收,累計6年逃漏營業稅額151萬9899元。
檢廉調查,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的東岸停車場案契約書約定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是以「預估年收入」為基準,超過部分由雙方各分得50%。蘇男為免大日公司2016年度實際總營收超過預估年收入,而必須依合約繳納經營權利金,指示部屬短報大日公司2016年銷售額818萬9543元。
蘇男另透過財務主管指示會計人員,企圖降低大日公司在東岸停車場商場的租金收入。自2016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累計向基隆市政府短報「2016年大日公司東岸停車場商場」的租金收入210萬元,並向基隆市政府不實陳報「2016年東岸停車場」總營業額為7984萬4518元。該舉動使交通處不知情承辦人誤認大日公司「2016年度東岸停車場營收」未逾預估營收,而無庸繳納經營權利金,藉此免繳經營權利金486萬2031元給市府。
檢方認定,蘇男、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收賄罪,賀長渤涉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兩人及蘇姓財務主管等人均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另蘇男、蘇姓財務主管、羅、林徐會計人員另均涉犯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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