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黃姓女飼主有一隻愛犬,其未繫繩,放任牠自由奔跑,10月25日上午,狗狗從馬路衝出,剛好一名女騎士經過,因閃避不及與狗狗發生碰撞,女騎士連人帶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等,經送醫治療後,宣告不治,黃女被依涉嫌過失致死罪起訴,此案經過法官審理後,法官考量到黃女自首,表明該犬為己所有,因此符合減刑條件,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當時女騎士沿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和突然衝出的狗狗發生碰撞,她當場重摔倒地,並且頭部外傷、顏面骨合併顱底骨折、顱內出血、右側多處肋骨折併氣血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創傷性休克併中樞神經及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時,在警方到場,尚未能確認狗狗是否有飼主時,黃女即向坦承其為犬隻所有人,自願接受裁判而未逃避刑責,因此法官給予減刑。
法官審酌,黃女坦承犯行,然因金額差距過大,未能與死者家達成和解,過去無刑事犯罪紀錄,衡量其陳大學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廠務工作、月收入約3萬5000元,需扶養兩名子女、母親及重度智能障礙之胞弟、領有急難救助證明之家庭經濟狀況,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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