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阿宏(化名)和妻子小花(化名)結婚,結果小花和另一名男子阿祥(化名)發生婚外情,阿宏知道後,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和阿祥須賠償25萬達成調解,不過之後小花和阿祥仍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持續交往並同居,阿宏發現後,對兩人提告,並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最後法院判兩人須賠償50萬元。
阿宏和小花在104年結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阿祥明知小花已有家室,仍與其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多次發生性行為,還交往同居,並一同出門逛街,還有親密動作,雖第一次被阿宏發現後,以25萬元達成和解,但是阿祥和小花仍繼續交往。
但兩人辯稱「並未同居」,並解釋兩人一起外出均有友人同行、非約會行程,當時小花因有用車需求,才南下台中向阿祥借車,且還是透過別人幫忙交車,小花稱因子女有就學需求,才在外租房,車子用來接送小孩,還說因為車子曾經故障,才請阿祥開車接送,並順路夜市吃晚餐;兩人去逛賣場,則因為小花「沒有會員卡」,才請阿祥陪同採買。
法官審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認為小花和阿祥須給付給阿宏5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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