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一名蔡姓男子載著友人,途經國道一號北上的西螺休息站加油,當時友人下車上廁所,遇到李姓加油站員工,友人向員工搭訕問話,員工聽不懂而未理會,沒想到友人竟然毆打李員,蔡男看了不制止,竟然助陣幫打,導致李員傷痕累累,此案經法官審理,認為蔡男涉犯傷害罪,處拘役60天。
當時蔡男開車載朋友,經過國道一號北上西螺服務區、靠近229.6公里處的加油站,蔡男停車加油,友人去上廁所,看到加油站員工,並上前向他搭話,但員工聽不懂男子的詢問內容、未予置理,男子竟然心生不滿,徒手毆打員工,蔡男看到後,下車衝過去幫忙打人,還把加油站員工壓制在地,任由友人以腳踹頭部,使該名員工頭部外傷併後枕部、臉部、鼻子及左耳挫傷、右手肘挫傷。
法官認為,蔡男曾因傷害案件,被新北地院判有期徒刑4個月,他在去年2月20日執行完易科罰金,竟仍不知悔改,審酌蔡男不用「和平理性」處理突發糾紛,竟與他人共同徒手傷害別人,雖然犯案後坦承犯行,也有妨害秩序的前科,但他沒有和受害者達成和解、賠償,在考量其教育程度、目前工作及收入、家庭狀況等,處拘役60天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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