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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 憲法法庭判:教育部辦法、新北市規定部分違憲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09 15:30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0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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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圖/TVBS)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圖/TVBS)

曾任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老師張凱翔,不滿任職的學校不採計過去2年代理教師的年資,只以學歷敘薪,認為教育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相關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後,今(9)日判決教育部訂定的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補充函釋、新北市政府發布的聘任補充規定及敘薪基準表,關於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等規定違憲,1年內失效。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教育部根據《教師法》所授權訂定的法規、相關函釋及新北市政府發布的補充辦法等,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配,以及第7條平等原則,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屬於教育制度一環,為中央立法事項,相關法規、函釋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張凱翔具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自2015年起曾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 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為代理教師。然因中和高中不採計張凱翔先前任教2年的年資,依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張凱翔認為,採計服務年資與不採計,兩者月薪相差6000元,在申訴、行政訴訟後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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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凱翔認為,《教師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教育部訂立辦法,而該辦法違反禁止再授權原則,新北市教育局的函文,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經法律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以法律保障教師待遇並促進公共利益之意旨。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及新宣處長陳婷玉。(圖/潘千詩攝)


經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認為,公立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師證的代理老師,教育部沒有訂定全國一致的標準;地方政府是依財政狀況以及教師需求,決定是否採計「職前年資」,導致專任與合格代理教師有「差別待遇」並不合理。

憲法法庭表示,隨著少子化趨勢、年金改革、減課及課綱調整等普遍存在於各縣市等因素致專任教師變少,學校乃採取員額控留、遇缺不補等措施,合格代理教師已成常態化,所承擔的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並無實質差異,教育為百年大計,教育人事制度屬中央立法範圍之一,卻未針對合格代理教師訂定全國一致事項,違反憲法相關規定。

據統計,2021年度高中以下合格的代理教師有25737人。採計職前年資的地方政府,有台北市、金門縣、新竹縣;桃園市、台中市的高中合格代理教師也採計,國中以下仍無法比照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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