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去年在臉書張貼前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在人力銀行的截圖,指徵才廣告相關資訊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遭鄭運鵬提告求償。二審判徐千晴應賠償15萬元,但免刊登判決要旨,最高法院將刊登聲明啟事回復名譽部分廢棄,發回更審,賠償15萬元部分已於二審確定。
鄭運鵬主張,2023年5月3日下午2時50分,徐千晴在臉書粉專公開發表「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並張貼104人力銀行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的頁面截圖,當時因為並無應徵員工,任何人一望即知「工作機會0」,她仍發表不實言論,請求60萬元賠償,並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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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原本判徐千晴勝訴,因北院認為,相關言論屬徐千晴的主觀價值判斷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駁回鄭運鵬的請求。
經鄭運鵬上訴.高院認為,點選「工作機會」欄位,隨即出現「暫無工作機會,可先儲存公司訂閱新工作」等字,此等查證方式甚為簡易;粉專評論「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即無從認為屬合理評論,鄭運鵬請求損害有理,逆轉改判徐千晴應賠償15萬元,但不用刊判決要旨。
因金額不到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在二審確定;鄭運鵬針對刊登聲明啟事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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