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姓人妻與吳姓男子在2018年結婚,兩年後吳男開始外遇,雖然他曾和張妻簽切結書,表明不再與小三來往,可是卻藕斷絲連,讓張女精神大受打擊,尋求心理諮商,怒告小三求償賠償心理諮商費及慰撫金共109萬4600元,日前法院判決小三應賠償張女慰撫金50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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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張女指控當時她收到不明人士寄來的信件,裡面有老公和小三同車並十指交握的照片,而且兩人還長時間一路陪伴到台北。張女氣得要吳男簽切結書,「願終止與女性不正當感情及關係」,接著張女把這份切結書拍給小三看,並說「…妳這麼的傷害我,這樣破壞我的家庭,真的不想再看到妳……」,小三則答應自己不會再與吳男聯繫。
小三在法院辯稱,張女提出的對話全是她和吳男不公開的談話紀錄,侵害她的隱私權,蒐證手段逾越比例原則,應無證據能力。隨後小三也拿吳男和張女的對話當證據,張女曾說「所以你們的狀況,是你不能控制主導的?」、「今天是星期三,晚上你一樣會去跟XXX約會嗎?」,小三認為張女知道她的存在,也默許他們聯繫和見面,已允諾她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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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日前判決,認為張女請求賠償心理諮商費用,並非全然無據,可准許3500元。而慰撫金之請求,法官考量,張女是碩士學歷,擔任生醫公司代表人,小三則是高中肄業、目前無工作,認她得請求慰撫金,應以50萬為相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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