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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掏空案、操縱股價定讞 「10連霸」北市議員陳政忠須入獄

責任編輯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18 15:0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8 18:03
台北市議員陳政忠。(圖/TVBS資料照)
台北市議員陳政忠。(圖/TVBS資料照)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陳政忠被控操縱宏福建設股票等案,案經纏訟23年,高院更四審依操縱股價罪判刑4年、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原判決已說明所採各項證據資料的理由甚詳,並依確認的事實,載明所犯罪名的論據及量刑理由,認定陳政忠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此外,前宏福建設總稽核盧寶琴於法院審理中死亡,改判諭知不受理。

 

全案起於,陳政忠被控身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創辦人及股東,自民國82年起陸續掏空宏福建設資產、操縱宏福建設股票,不法所得達新台幣60餘億元;台北地檢署於90年間依背信、詐欺、業務侵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陳政忠,求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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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操縱股票、背信、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陳政忠20年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處9年徒刑。
 

本案經多次發回更審,陳政忠被控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先前已陸續無罪確定。高院更一審僅依操縱股票罪判陳政忠5年徒刑;更二審則以操縱股票、虛偽記載公開說明書罪判刑5年。

更三審則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政忠當時是宏福建設負責人,也無證據證明陳政忠與盧寶琴有操縱股票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嫌疑不足,判決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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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四審改認定陳政忠有罪,考量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依證交法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罪判刑4年,另依募集有價證券之公開說明書記載虛偽罪判刑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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