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及桃園地區土地弊案,9日再獲法官裁定交保,但保釋金從500萬元提升至1200萬元。承辦檢察官不服當庭抗告,抗告卷宗當晚就送抵高院,高院也火速完成分案。據了解,二審合議庭原預計今(10)日不會裁定,後又改口因進度較原先預估時間快,最終仍在晚間做出裁定結果,以原審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1200萬元交保裁定,發回更裁,桃院將召開第三次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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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合議庭認為,原裁定認被告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貪污收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鄭文燦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均已指訴「非常詳盡」,除年近90歲的楊姓台塑高層交保外,其餘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無勾串之虞。
合議庭表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訊後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勾串,實非難事。
合議庭指出,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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