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吳姓男大生,日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仍在就讀國中的少女小美(化名),2人交往後相約在新北市某運動場的公廁「色色」,少女母親得知後暴跳如雷,男大生也因此挨告。偵訊時吳男坦承犯行,事後也願意賠償40萬元換取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吳姓男大生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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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前(111)年8月,剛滿18歲的吳姓男大生,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年僅13歲、還在就讀國中的少女小美,2人相談甚歡後相約出遊,愛得濃烈的2人甚至在新北市某運動場的無障礙廁所內偷嚐禁果,少女母親事後得知此事,氣得報案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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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時吳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還寫下道歉書且承諾賠償40萬元,最終雙方順利達成和解。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吳男無前科,犯案後坦承犯行,且他年僅18歲,思慮仍未成熟,因此依法判處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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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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