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有336名員工因7年前在國定假日集體發起「依法休假」活動,事後被秋後算帳,經台鐵產業工會替會員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遭駁回後改走司法救濟。北高行更一審20日判工會部分勝訴,撤銷原裁決決定,勞動部應依判決意旨做成裁決決定。產工秘書長朱智宇今(21)日呼籲勞動部,再上訴等同於是舉國家之力打壓、追殺勞工,為賴清德總統在修惡勞基法之後,再添一筆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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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台鐵產業工會為爭取班制改革,曾在當年的除夕及春節發起「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活動,雖成功爭取班制改革、人力補充,但有336人遭台鐵公司(改制前為台鐵局)記過懲處。產工當時也替被懲處的員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決定書指出,國定假日請假應於班表排定公布後7日內通知台鐵拒絕排班,或於請假日前7日提出請假申請。
產工不服改走行政訴訟救濟,雖然北高行一審判勞動部敗訴,但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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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可知帶薪休假日是工人應享有的公平與良好工作條件的權利,避免因工作招致壓力、災害與疾病,此項權利的最低標準不能以經濟或生產力方面的理由予以取消或降低;《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與春節共4日,都是應放假日,雇主雖可以在徵得勞工同意之後排班,但工資應加倍發給,惟為避免「個別」勞工因相對弱勢無法對抗雇主而淪為形式上同意,必須是勞工「個人」、「事前」、「知情」同意,不能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無視勞工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法定應休假日權益。
更一審認為,336名員工依法本無義務在春節出勤,台鐵不應以作業慣例、勞資慣例,或工會同意出勤取代個人同意,進而認定336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上班,也不能以招募簡章、工作規則訂有員工應配合業務需要必須輪值出勤之規定,就認定336人沒請假出勤即屬曠職,均屬違法,產工訴請勞動部應做成確認台鐵公司的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決定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應依循法院見解,依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命台鐵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對員工為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之待遇,以利台鐵確實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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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產工表示,感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判決,捍衛勞工國定假日休假權益,並呼籲勞動部與台鐵公司不要上訴,這場訴訟已將近十年,若又再上訴,就是告訴全台勞工,自詡照顧勞工的國家,將舉國之力打壓與追殺勞工,為賴清德總統在修惡勞基法之後,再添一筆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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