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女子悶死6歲兒子後輕生獲救。本件為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去年判刑16年5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16年5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6歲許女與丈夫離婚後協議輪流照顧孩子,不料,民國111年10月19日,許女以枕頭悶死6歲兒子後再輕生。由於當時孩子已3天未到學校上課,家屬通知警方破門,經緊急送醫後救回許女,孩子已死亡。
一審新北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檢辯爭點在於患重鬱症的許女是否適用刑法因精神障礙致失去或顯著降低辨識行為能力而得獲無罪或減刑,以及是否適用自首減刑及「情堪憫恕」酌量減刑規定。
一審審酌,許女犯案時沒有欠缺或顯著降低辨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另外,自首是指犯罪未被發現前就自動向偵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而許女案發後自殘送醫,在許女清醒製作筆錄前,檢警早就鎖定許女涉案,因此自首不成立。
此外,一審認為,要適用「情堪憫恕」須符合犯罪情狀有特殊情況或原因、在客觀足以引起同情、若量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等3條件。審酌許女犯罪情狀的確有特殊原因,但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不適用。
一審合議庭審酌許女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回歸社會可能性,決議量刑區間落在「中度刑度」,判處許女有期徒刑16年5月。
本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考量的各項量刑事實,均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判決駁回上訴,仍判許女16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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