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桃園一名王姓男大學生與高中學弟在租屋處喝酒,沒想到王男趁著學弟喝到爛醉之後,脫下學弟的褲子後對他強制性交得逞,結果學弟酒醒後覺得「痛痛的」才驚覺自己被性侵,憤而提告;最後桃園地院審結,王男被依照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2個月,可上訴。
王姓男大學生在去年4月某天晚上,與高中學弟一起,在桃園中壢的租屋處內喝酒到深夜,結果學弟喝到爛醉、嘔吐,處於無法抗拒的狀態,王男利慾薰心,想要滿足自己的私慾,脫掉學弟的褲子後撫摸她的全身,接著替學弟口交,再用手指進入學弟的肛門、進行性行為得逞。
學弟在隔天酒醒之後,覺得後面痛痛的才驚覺被王男性侵,憤而報案提告,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不過王男在警詢及偵訊時皆矢口否認犯行,一直到法院審理期間才坦承,雖然有想要與學弟和解,不過學弟不接受,希望法院從重量刑意見。
法院認為,王男利用學弟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與其性交,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也考量王男無刑事犯罪紀錄,但本案宣告之有期徒刑皆超過2年,不符《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緩刑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法官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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