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45歲的劉姓男子,前年只是因為不滿情緒無處宣洩,竟持工作用的美工刀騎車隨機對2名陌生人割頸,歷審認為,劉男是因長期吸毒致辨識力降低,不能減刑,依2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於2022年6月18日與父親吵架,心情鬱悶,所以騎車外出解悶,從宜蘭冬山鄉成興路往冬山方向騎,直到蔣渭水高速公路橋下後,在返家途中情緒爆發,控制不住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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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自機車前置物箱內取出鐵工用的美工刀,在當天晚間9時許,行經台191縣道與成興路十字路口時,隨機挑選騎車經過的蔡姓機車騎士為下手對象,旋即紅燈左轉尾隨,並持美工刀朝蔡姓騎士後頸部劃割,造成蔡男左側頸受有15公分撕裂傷。
劉男犯案後,煩躁心情仍未完全平息,又在路邊隨機看到余姓民眾正在講電話,趁對方毫無防備之際,再持美工刀割頸,造成余男右前上頸約有25公分長撕裂傷、合併大量出血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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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傷害的前科,素行不佳,僅因不滿情緒無處宣洩,驟起殺意,雖未造成死亡結果,但犯罪手段實屬兇殘,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徒增社會暴戾之氣,犯後為逃避掩飾犯行,立即逃離現場躲避藏匿,辯解多避重就輕,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2個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6年,定應執行刑1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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