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發現機車被人砸毀,報案提告恐嚇跟毀損罪,警方逮捕動手男子,他供稱喝醉斷片了,什麼都不記得,事後恐嚇罪不成立,原來恐嚇罪需要有「惡害通知」,像是言語或身體上的恫嚇,才有機會符合。
不僅機車儀表版玻璃出現明顯裂痕,車身更有多處的刮痕,後照鏡更是直接被敲斷,就連燈殼也都破了,不難看出下手有多重。
事發地點就在新北市淡水,附近是住宅區,有公寓也有社區大樓,還鄰近幼兒園,當天凌晨四點多,這名男子先去找朋友喝酒聊天,朋友再開車載他來這地方,不過對方失控砸車時,他卻在一旁觀看沒有上前阻止。
警方循線逮捕19歲林姓男子,對於為何持木棍砸車,他供稱當時出門找朋友,但喝醉斷片了,什麼都不記得,事後被女車主提告毀損和恐嚇,但只要毀損罪判拘役40天。
律師余韋德:「刑法上所謂的恐嚇罪,必須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有現在或將來的惡害通知,那本案被告在毀損機車的過程當中,並沒有對被害人留下恐嚇的文字或言語,因此本案被告並不構成恐嚇罪。」
看見愛車毀了,雖然現場沒有留下恐嚇訊息,卻還是讓人害怕,擔心被有心人士盯上,恐怕也讓有恐嚇犯意的人找到鑽漏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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