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會改革修法,在朝野政黨及公民團體激烈衝突下,28日三讀通過藍白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刑法》141-1修正條文。對於「調查權」跟「藐視國會」罪,法界認為,修正條文確實有些問題,加上外界對立委的素質大多抱持質疑的心態,若將處罰的權力交給立委,很可能被恣意解釋或擴大處罰範圍,令人憂心,雖然國會調查權是好事,但現在應聚焦如何讓制度成功。
檢察官從剛通過的法條來分析罰則,修法後分為「行政罰」與「刑罰」2類。在刑罰部分,「公務員」只要在「聽證會」或「質詢」時,就重要事項有「虛偽陳述」,將依《刑法》141-1規定處一年以下、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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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罰部分,立法院也將4個「不同場合」的罰則訂出。首先,「質詢」時,如有反質詢、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拒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缺席、虛偽答覆,或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行政機關可送監察院、懲戒;私部門處罰鍰2萬至20萬元。
其次,被提名人如果有答覆不實、隱匿或提供虛偽資料等,依該法30-1條,處罰鍰2萬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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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文件調閱時,如果拖延、隱匿、無故拒絕提供資料,依該法48條,經院會決議,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可送監察院、懲戒;私部門處罰鍰1萬至10萬元。
最後,在新的「聽證會」程序中,如果有缺席、拒絕答覆、拒絕作證、拒絕提供資料,依該法59-5條,處1萬到10萬元;虛偽陳述罰更重,私部門,處2萬到20萬罰鍰、行政機關面臨彈劾或懲戒。
檢察官補充,大法官解釋第585、627、729號提到,行政首長可自行決定什麼資料可不公開,包括: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文件,或是偵查中案件,在新法架構下,須經主席同意始不提供資料。
檢察官舉例,假設立委對某偵查中案件有興趣,質詢法務部長,但法務部長因偵查不公開,拒絕答覆,立委改向檢察機關調閱資料,檢察機關也因偵查不公開拒絕提供,立委就直接將被告找來聽證會詢問,該名被告是否可以主張「個人隱私」拒絕回答,就有討論空間。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接受專訪時曾表示,我國已經進入國會調查權的時代,調查權屬國會的輔助性權利,為的是要取得資訊,要做好決策一定需要好的資訊,因此美國常常舉辦聽證,理論上每個國會都應該要有調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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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彥圖表示,過去我國主要是透過質詢、公聽會,設計簡陋、比較不完備,當然會影響決策品質,有人積極主張朝強化國會調查權,但反對者的聲音也不是沒有道理,目前應思考如何能讓制度成功,在制度設計上做好規劃,避免被濫用。
律師陳琮勛表示,反質詢、藐視國會都屬創新用詞,定義抽象,條文並未具體列舉,如果處罰的對象都是公務員或是一定層級以上的官員也就算了,但若是處罰基層或私人,很可能會失控;陳舉例,假設立委要求台積電提交資料,但台積電考量是敏感或營業秘密,拒絕提供,但立委認為不是,這個應保密文件,誰說了算?
不過,律師黃秀惠認為,坊間的疑慮很多被過度「演繹」,釋字585肯認國會擁有調查權及聽證權,而立法院會想找來聽證的對象,是基於國會調查權的需要,要求與政府採購案或是承攬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案的業者前來,例如高端、快篩劑等廠商,了解政府的決策過程是否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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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常務理事林俊宏表示,尊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但對於立法院以違反程序的方式通過則表達「遺憾」;已通過的法條,看起來可能會進入憲法法庭,屆時全律會一定不會缺席,會針對相關疑義,以民主法治的觀點,提出全律會的法庭之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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