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會改革修法今(28)日續審,持續引發朝野激烈肢體衝突,在在野黨人數優勢下,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相關修法三讀通過,明定立委調閱資料、約詢相關人士的權限,可對議案或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目前這項職責主要歸屬於監察院,綠營反對理由,則是質疑立法院「擴權」。
國會調查權訂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第46條,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 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第47條則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此外,第48條也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至於國會聽證權,立法院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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