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擔任頭份鎮長時放水核發棄土證明,涉嫌圖利業者,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改判無罪遭三審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徐耀昌被控於民國87、8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讓業者獲利新台幣1291萬餘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徐耀昌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徐耀昌無罪。
案經上訴,三審的最高法院認為,時任鎮長的徐耀昌是否逾越行政裁量權限,且對於鎮公所同意收受廠商工程土方鎮長是否知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相符合,有必要再調查釐清,判決撤銷徐耀昌的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頭份鎮公所因預算所限,舊廣興垃圾場長期以來無法確實做好覆土工作,數度引發民眾抗爭,亟需引進土方,徐耀昌批示無償獲得另一合格新土源,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情事。
更一審指出,87年間環保署、苗栗縣政府訂頒相關函令,也未禁止垃圾場使用營建廢棄土作為覆土之用,徐耀昌批示同意垃圾場使用業者無償提供的土方,難認圖利之舉,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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