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肉圓店主民國109年因未收納排水管,造成8旬林姓老翁跌倒送醫不治,一、二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再遭林男家屬求償。高雄地院判郭男需賠新台幣400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指出,郭男民國106年承租高雄市某大樓1樓開設肉圓店,因排水系統不良另行裝設1條排水管,將店內廢水經店門口及騎樓,排放至騎樓前方排水孔。
郭男109年12月間結束營業後未將水管妥善收折,導致年約85歲林男外出買宵夜返家途中不慎絆倒,造成林男正面朝下倒地、日後引發劇烈頭痛。
林男經送醫後在隔年1月間因多重器官衰竭、肺炎併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冠狀動脈疾病等原因死亡,事後經法醫解剖認定林男跌倒後腦部受創,最終因瀰漫性軸突損傷致死。
法官審酌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與法醫說法等相關事證後,認定郭男收攤後未將排水管收折另行置放,導致林男因此被絆倒,與其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郭男1年徒刑,可上訴。
至於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林男家屬向郭男求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逾500萬多元,並主張大樓管委會未盡法律職責禁止及排除水管,也應負賠償責任。
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經查,店面騎樓應屬專有,不是大樓共用,有使用獨立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且管委會沒有強制力,又且水管為郭男設置,不是管委會自行設置,認定管委會沒有相對應義務及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林男家屬主張與郭男學歷、職業、收入等一切情形,判郭男應賠償446萬多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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