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53歲胡姓保全,前(111)年7月間開車北上到台北市區時,以時速120公里的速度行經北市承德路、中正路口,失控肇事,釀成1死1重傷慘劇。一審法院依殺人未遂判處胡男6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日再度駁回上訴,胡男確定入獄,且服刑完畢後應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3年。
判決指出,胡男在前年7月1日晚間10時許,開車從國道3號快官、彰化系統北上,隔天凌晨4時抵達台北市,期間卻持續闖紅燈,正當胡男行經士林區百齡橋時,以超過時速100公里的速度先撞上前方等紅燈的廖姓駕駛,導致廖男骨盆骨折、出血性休克等傷勢,一度昏迷,隨後又逆向撞上陳姓騎士,陳男送醫後不治。
法院審理時,胡男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當時精神恍惚、血壓偏高、疲勞駕駛,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一審士林地院依現場跡證,認定廖姓駕駛被撞時,胡男涉犯殺人未遂罪,隨後車輛失控偏移才撞死陳姓騎士,此部分認定為過失致死罪,一審考量胡男有精神障礙,依刑法19條規定減刑, 依照殺人未遂判處6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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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經鑑定證實胡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缺乏病識感且服藥順從性不佳,且胡男自述案發前未服用任何精神疾病藥物,太太在中國、女兒未同住等情,法院認為其家庭環境已無法約束或給予適當照護,故命其服刑完畢或赦免後,須入相當處所接受3年監護。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全案定讞。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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