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21歲女子在國三升高一階段,曾遭舅舅2度性侵,直到某天她跟母親吵架,才脫口說出此事,母親打電話質問舅舅「你都已經對我做了,還要對我女兒做」,這才發現舅舅的黑歷史。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成年人對少年乘機性交等罪,將舅舅判處5年10月,性騷擾分別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6年間某日,舅舅在家中廚房,從後方突然抱住當時年僅12歲的外甥女並強行摸胸得逞;同一年,舅舅趁外甥女睡覺時,再次對外甥女猥褻摸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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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間,外甥女14歲時,某天晚間,舅舅在客廳見外甥女上床,誤以為外甥女已睡著,趁機拖去外甥女褲子性侵得逞;同一年某日傍晚,舅舅見外甥女如廁,不顧外甥女阻擋強行進入廁所,自背後摸胸,外甥女明確反抗表示不要,但舅舅仍強行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時,舅舅辯稱,外甥女之前有告訴警察「我想對他(指舅舅)提告,因為我想要妹妹可以回來我們身邊。」反指外甥女因想要妹妹回她們身邊,有誣告性侵的動機。
但外甥女反駁稱,她擔心妹妹也遭性侵,才會希望妹妹能回原生家庭,絕無誣陷。
另外,被害少女母親說,她女兒原是異性戀,之後性向改變,某次跟女兒吵架,才說出遭舅舅性侵,為此她打電話痛罵對方「為什麼要對我孩子這樣,難道你對我還不夠嗎」、「你都已經對我做了,還要對我女兒做」,對方沒講任何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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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原本判決舅舅無罪,但二審根據鑑定報告及證據,逆轉改依犯成年人對少年乘機性交、強制性交、性騷擾、乘機猥褻各1罪刑,將舅舅判處5年10月,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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