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二審判處周男12年4月有期徒刑,更一審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台新銀向周男求償,台北地院審後認為,台新銀應負3成過失責任,判周男、周男胞妹及友人,連帶賠償台新銀約2億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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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周男於2008年至2020年間擔任台新銀中和分行理財專員,藉著負責VIP客戶,偽造客戶同意轉款,將客戶存款轉入親友帳戶,詐取共2億9585萬餘元及美元173萬元。客戶發覺有問題於是通報銀行,查帳後發現共11位客戶受害。
全案曝光後,北檢依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高院二審判應執行12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考量周男坦承犯行,改判1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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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台新銀向周男及其胞妹提告,連帶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美元173萬元,另對周男及友人連帶求償2億6083萬餘元。周男辯稱,匯款時客戶均知情,台新銀也因此遭金管會裁罰,顯然有疏失,應酌減賠償金額。
北院民事庭審後認為,周男主張有理,台新銀未確實執行、建立完善內控等,應負3成過失責任,判處周男及其胞妹與友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6億餘元、美金121萬1千元(約新台幣375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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