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面板廠、光電公司黃姓資深處長(已離職),請妻子閨密小花(化名)任職女秘書,3、4年間黃男在辦公室、尾牙等場所屢對小花毛手毛腳,女方長期隱忍至精神不堪負荷,在同事協助之下提告性騷。黃男出庭矢口否認犯行,更反控原告是因職場問題才興訟報復,被一審法官痛斥飾詞矯飾,依性騷擾罪重判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黃男認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並於二審認罪,還反問小花為何不願和解。高院審酌相關事證更發現黃男是慣犯,認其態度惡劣、毫無悔意,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性騷擾罪在司法實務上最重判過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判決是首例性騷罪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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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全案源於2018年2月間,黃男在尾牙餐敘期間熊抱小花並試圖強吻;2022年3至5月間,黃男多次趁小花開車載送他時,6度觸摸其手、大腿;2022年8月3日下午,黃男在辦公室與小花談話,突然拉她擁抱,身體碰觸其胸、腹部,小花備感不適,此前已因長期隱忍赴精神科求診,最終在同事協助下向公司申訴,並提告黃男性騷。
士林地院一審開庭審理,黃男在庭上堅稱沒有性騷,甚反控小花因公司組織調整才挾怨興訟報復。士院法官痛斥,綜觀所有證據性騷事實罪證確鑿,被告卻還飾詞矯飾,無端浪費司法資源,判處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諭知緩刑;本案若上訴,建請二審不宜因黃男坦承犯行從輕改判,避免心存僥倖者競相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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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至高院,如士院所料,黃男在二審改口認罪求輕判。黃男向高院法官聲稱,自己被告後仍處於震驚錯愕之中,與妻子、小花10幾年三人之間感情來形同閨密,經常出遊聚餐,甚至是黃男結婚時的證人之一,而多年前小花面臨資遣,是他幫忙調職,不解其為何不願和解,如此針鋒相對連黃妻都很難過。
黃男稱,小花曾提出和解條件要求他離職並且賠償,如今他也離開公司並依民事判決賠償20多萬,「我也願意再給她20萬」盼得到諒解,只求一個改過自新機會。
黃男在二審更換律師,委任律師主張,性騷擾罪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10萬元罰金,實務上最多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即便未和解的案例,刑度約在2至4月間,況且黃男當庭向原告二度致歉,就算不被接受,也不應斷絕其改過自新可能,盼高院能改判可得易科罰金刑度,即6月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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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傳喚原告出庭,小花在庭上證稱,整起訴訟過程不斷被重複傷害,她鼓起莫大勇氣提告,在這段期間還要承擔黃男狡辯、誣賴,更利用其公司職權,將協助她的同事隔開並散布流言,事發後更發現她不是唯一受害者,公司尚有女同事同樣被黃男侵犯,請求高院維持原判。
高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黃男是性騷慣犯,小花隱忍多年,直到同公司一名女主管協助,本案才得以揭發,然而黃男毫無悔意,一度否認犯行,除反控原告挾怨報復,甚影射她與公司男同事關係混亂,犯後態度惡劣,沒有從輕量刑餘地,維持一審刑度。
受命審理本案的高院法官林孟皇在判決中指出,目前台灣社會仍處父權體制運作規則,性騷、性侵犯黑數甚多,尤其是掌握權勢男性以「收集女性」,在男性間說嘴甚視為「成功」勳章,這類犯罪性質尤為惡劣;而本案黃男將認罪當作策略,若給予緩刑,將嚴重動搖國民對司法信任,因此不同意緩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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