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44歲的劉姓男子,因長期不滿同居的葉姓女友失聯又遲到,遂於去年8月時許,兩人在車上大吵一架後,劉女下車走人之際,倒車撞倒葉女,再將其輾過,以致葉女身上多處骨折,緊急送醫後才保住性命。劉男到案前先是辯稱是車子暴衝,事後才向警方自首。高雄地院審理時念在劉男幫葉女呼叫救護車到場,及時將葉女倖免於難,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劉男6年有期徒刑。
葉女偵訊時曾透露,劉男平常行為瘋瘋顛顛的,兩人經常為了是否準時的問題爭吵,事發生當日,葉女上車時劉男還有拿電擊棒威嚇,但葉女表示不覺得他真的要拿電擊棒行兇等語。過往劉男還向葉女恫嚇「我要讓妳生不如死」、「妳不知道我在房間有裝攝影機嗎?我這都有妳的裸照捏,我再放到網路讓人家看」使葉女心生畏懼。
檢方認為,劉男的車輛經過測試後,並無煞車失靈之情形,油門也無致使車輛失控的異常原因,認定劉男開車撞倒葉女是故意為之。而高雄地院審酌時,認為劉男當日有呼叫救護車到場對葉女提供救護,並使葉女因救護人員即時送醫救治而倖免於死,行動有任意性積極防免結果行為,便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依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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