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去年和前新竹市府發言人徐千晴,因低薪徵才問題互槓,當時徐千晴就在臉書粉絲專業上發文,截下鄭運鵬辦公室的徵才廣告,稱「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沒有,猶如詐騙集團」!事後鄭運鵬對徐千晴提告求償60萬,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徐千晴免賠,但鄭運鵬提出上訴,今(21)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認為當時鄭運鵬辦公室並未徵人,徐千晴卻連簡易、輕易的查證都沒做就評論,已侵害鄭運鵬名譽,因此撤除原判、改判須賠償15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3日,徐千晴於粉絲專頁上Po出鄭運鵬桃園辦公室的人力銀行網站查詢截圖,並寫下「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當時鄭運鵬辦公室回應,並無徵才需求,認為徐千晴所言已涉妨害名譽,因此對她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60萬,同時須於臉書粉絲專頁刊登聲明啟事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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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徐千晴免賠,當時法院還說,徐千晴言論屬個人意見表達,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發表,鄭運鵬身為政治人物,須以最大容忍度接受社會檢視、監督,並稱「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最大的悲哀,願所有因他人言論所苦者『離苦得樂』」。事後鄭運鵬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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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1)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認為,當時徐千晴的截圖上明顯顯示「 工作機會(0)」,點選進去後會出現「暫無工作機會,可先儲存公司訂閱新工作」等文字,可見鄭運鵬並無招聘員工情事。此查證方式相當簡易、所需時間低,甚至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一般人也可輕易做到,徐千晴應先行查證,卻直接於粉絲專頁發表文章,與事實並不相符。此並非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名譽,造成他受精神上痛苦,因此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另就刊登聲明部分,因判決書均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任何人都可瀏覽、引用轉貼,徐千晴無再刊登必要,這部分駁回鄭運鵬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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